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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湛港职业技术学校

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湛江市湛港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本单位的发展定位和总体目标是:学校定位在就业与升学的综合预备教育、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为主,技能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志存高远、素质全面、具有技术、有创业精神和创业意识的现代人。精心打造特色专业,创建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和谐学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住所和办学地址是: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海路31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钟海韵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并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本单位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本单位的举办者变更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柒拾万元;出资者:冯兰娟,金额70万;资金性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资金来源:个人自筹资金。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办学规模:办学规模以审批机关核准的为准,并根据审批机关核准的动态调整。

(二)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三)办学层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

(四)学校类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课手续。

学校认真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积极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学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公共基础课程,科学设置专业(技能)课程,合理安排学时,加强实践性教学,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根据学校实际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理事会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依法产生。

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赁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筹集办学经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科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副科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或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校长:李昶,为专职,校长对理

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学校理事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八)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监事必须遵纪守法,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职工代表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科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学校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钟海韵担任,为中国内地居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单位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支部)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建立独立党组织。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采取联合组建。

三十七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十八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三十九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支部)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委组织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四十四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四十五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终止的事项。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本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单位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单位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四十八条 单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则

五十 本章程经20238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五十三 本章程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本校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